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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审席:“……”
这种毫无逻辑的谈话好像在降低他们的警惕。
法官按照时间顺序对证据进行一一确认。
首先是许欣然与境外人员有过两次的通话。
许欣然请的律师团胸有成竹,“我们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持存疑态度,许女士并没有参与这场绑架案,相反,她在接到境外电话时,一直把其当做诈偏电话,出于警察的责任感,才与境外人员周旋。”
法官没说话。
顾氏法务部代表不动如山。
第二条证据,有摄像头拍到许欣然在一个偏僻的便利店购买了新的电话卡,这个新的电话卡与绑匪有过通话。
“绑匪其实就是几个小混混,频繁扰乱治安,但是又非常熟悉周边的道路,以至于像鱼一样滑溜,这让警方非常苦恼,许女士就想到这个办法,用新的手机号与他们联系,假借合作引蛇出洞。”
旁听席窃窃私语。
第三条证据,警方在路边搜查到了一支带有许欣然指纹的针管,其中的药液与被害人顾辛树体内残余为同一种。
“这种莫须有的罪名,我们不知道如何证明,人很难证明自己无罪,我们只能说,许女士作为警察,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吗?”
尹慕青支起下巴。
第四条证据……
……
“我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一切是尹慕青自导自演,企图在这次审理中获取同情心,以洗脱他本人残害幼童的犯罪事实。”
被告律师滔滔不绝,仿佛许欣然真的是一个尽职尽责的警察,被尹慕青这个恶人陷害至此。
陪审团目瞪口呆。
法官公事公办:“被告请出示证据。”
证据一,几月前,顾氏科技曾报警,有人在一楼大厅投毒,监控视频显示,嫌疑人与尹慕青有九分像。
证据二,顾辛树被绑架后,为什么尹慕青能立刻知道,在与顾辛树没有联系的情况下,直达绑匪窝藏地点。
证据三,原告提出的证据显示,境外电话最终追溯到F国,确认为F国人,那两人为何会在落水后出现在F国,是巧合还是会合?
证据四,前一段时间网络上疯传的虐同视频中,嫌疑人与尹慕青有同样的脸,并且这件事尹慕青并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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