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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章 下午庭辩1(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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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诚取出从警方那里获得的案发现场被害人穆小莲的照片以及法医的验尸报告和尸检照片,交给了哈德逊法官。

彭志诚说:“法官阁下,从警方提供的案发现场被害人穆小莲的照片,以及法医的尸检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出,被害人脸部的表情是十分平静安宁,没有一点死前痛苦和恐惧的神色,这是非常不符合常理。按照常理来说,被害人在面对凶手持着刀恐吓威迫,准备对她实施强奸这种危急情况下,脸部表情应该是十分惊恐慌乱的,在凶手下刀刺入她胸部时,也应该表现出痛苦的神色。”

乔伊丝举手说:“辩方律师,按照我方证人尹霜女士所叙,当时被害人穆小莲,是给被告一拳击打在头部晕倒在地上,然后被告再下刀刺入她的胸部,被害人这时处于昏迷状态,如何能感受到痛苦?”

彭志诚反辩说:“根据法医的验尸报告,被害人穆小莲除了胸部贯穿心脏的刀伤外,身体其他部位没有任何损伤。如果按照控方证人尹霜女士所讲,被害人被我当事人一拳击打在头部昏倒在地上,受如此力量的撞击,那么被害人的头脑部位必会有所损伤,但法医在对被害人进行尸检的时候,却没有检验出这点,这说明控方证人尹霜女士在撒谎。”

法官仔细看过照片和验尸报告后,同样由助手转递给陪审团。

彭志诚继续说:“综合上述,唯一可以解释的那就是,被害人穆小莲是在一种平静安详的状态下,被人下刀杀害的,这种状态可以描述为——暂时失去意识,但自我感觉安全的状态。只有在这种状态下被下刀杀害,才不会表现出惊恐痛苦的表情,根本不是像控方证人尹霜女士所讲的那样,是在我当事人持刀恐吓之下,保持意识被杀害的,所以凶手不是我当事人,而是另有其人。”

乔伊丝举手朝哈德逊法官说:“法官阁下,辩方这是在狡辩。当时案发房间只有被告和我方证人尹霜女士,如果不是被告杀人,难道是弱不禁风、手无缚鸡之力的尹女士?”

彭志诚说:“我没说是尹女士,我是说另有其人。根据控方第一证人关先生所述,他在和我当事人踏入蔷薇会所后院时,假装崴到脚摔倒在地上,然后以谎言骗我当事人独自前去案发所在的那栋房子。

从我当事人踏入后院至到达那栋房子门前这段时间,大概是一分钟多点,这期间虽短,凶手足以对一个处于毫无意识状态下的人下刀杀害,然后留下凶器躲离案发现场,嫁祸给我当事人。

他们把时间都算好了,下刀时间不能过短也不能过久,过短了凶手不好办事,甚至会被我当事人发现,过久了被害人的血液会凝固。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诬陷案。

另外,根据法医提供的验尸报告,被害人尸体头部朝西北,脚朝东南方向,东北面有喷溅的血迹,由此可见,凶手是在西面或西南面向被害人下刀。还有根据验尸报告上描述,伤口由左向内偏右,伤口左宽右窄,可见凶手是个左撇子,左手正手握刀刺入被害人胸部。而我当事人是右撇子。

再有按照控方证人尹女士所述,案发当时我当事人是站在被害人正面,用左拳击打在她头部,从站位上来看,我当事人只能从两个部位进行击打,一个是被害人的前额,一个是她的头部右侧。

如果是从正面出拳击打在前额上的话,那么被害人的后脑必然会撞在墙上撞出伤痕,但法医验尸报告没有这个记录。

如果挥拳击在头部右侧,被害人势必会往其左手边倒下,根据控方证人尹女士所述,当时被害人穆小莲是退到北面墙,那么她的左手边就是东面,这样一来她的头部也就应该朝东面。而警方和法医提供的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的头部却是朝西北方向,法医的验尸报告也是如此描述的。所以我当事人不是凶手,凶手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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